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0号(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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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66392?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江路144号(德感工业园)1幢1-1号(药械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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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该项目属于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环评要求应当建设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但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2.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按环评要求应当建设废气和废水治理设施。
3.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1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
5.视听资料;
6.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证据3-6证明你单位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7-9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0.《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1.2021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26日完成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0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2月30日提交了《重庆江洲粉末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粉末冶金零部件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表项目(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目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对你单位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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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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