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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6号(胡登)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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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胡登

身份证号:511221*******0871

职务: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

地址:重庆市开县大德乡渡佳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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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12月16日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项目,在使用挖掘机和破碎机进行边坡破碎与支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施工现场扬尘明显,构成施工单位在开挖、拆除施工作业时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项目的安全环保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保工作,依法应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调查询问笔录;

1.2021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施工合同;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1年12月16日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内环快速路西北半环拓宽改造工程-西环立交主线段(K3+480-K5+100)和红槽房立交-高家花园复线桥段(K5+780-K9+640)项目,在使用挖掘机和破碎机进行边坡破碎与支护作业时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导致施工现场扬尘明显。

5.营业执照;

6.变更登记情况;

7.公司更名通知函;

8.企业法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劳动合同;

证据5-9证明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你为该单位上述项目的安全环保负责人。

10.20221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的规定。

我队于20221月7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情节及后果较轻微,且复查时已改正,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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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