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号(重庆长利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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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长利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思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635896106?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A区镁桥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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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离合器主动片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处理废水,但污水处理站气浮机因电路问题而未开启运行,经对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mg/L,氨氮浓度为3.02mg/L,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10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4.工作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视听资料;
证据1-6证明我队于2021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离合器主动片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处理废水,但污水处理站气浮机因电路问题而未开启运行。
7.《监测报告》;证明经监测,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外排口的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6mg/L,氨氮浓度为3.02mg/L,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限值。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10.《工艺流程图》;
11.《重庆利德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离合器主动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7-11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水需经过气浮机处理环节。
12.《重庆利德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离合器主动片项目责任主体变更说明》;
13.《关于重庆利德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离合器主动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说明》;
14.《关于重庆利德工业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长利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15.《重庆长利机械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备购买合同》;
16.增值税发票;
17.营业执照;
证据12-17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8.2021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复查时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2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0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渝环执罚告〔2021〕204号文件的陈述报告》,述称: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污水处理站气浮机一体机上的刮泡器未正常运行,我司立即组织进行检查维修,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制度和预防应急措施。受公司管理及疫情影响,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经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处罚,公司承诺在以后的环保治理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希望减轻处罚。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环评和验收文件要求,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构成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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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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