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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64号(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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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348335XC?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龙水镇西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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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5日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厂区内顶棚、场地雾炮均未开启,2号石子料仓两块背板缺失,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已构成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大足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足环(监)字【2012】第YS033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0年11月)《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顶棚、场地雾炮均未开启,2号石子料仓两块背板缺失,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大足区源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19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86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复核后认为:2021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生产时,厂区内顶棚、场地雾炮均未开启,2号石子料仓两块背板缺失,现场扬尘明显已构成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2号石子料仓两块背板修复,雾炮机和喷雾设置都处于开启,积极进行整改。考虑疫情影响,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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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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