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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63号(重庆市永川区新福佳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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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新福佳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YP3A21J?

地址: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港桥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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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我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厂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印刷和吹膜废气通过抽风设备直排外环境,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分别超过《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758-2017)表4标准限值的13.6倍、3.4倍,你单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凭:

1.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气进行了监测。

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008号);?

3.《重庆市永川区新福佳印务有限公司新福佳包装印务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2-3证明你单位废气执行《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758-2017)表4标准。

4.《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1]第JD068号);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排放。

????5.《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永川区新福佳印务有限公司。

????6.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已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于2021年11月10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8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11月15日提交一份《关于部分印刷废气直排外环境超标的情况说明》述称:公司检查后于6月9日召开紧急会议停产停业整顿,加紧环保设备设施建设,于2021年6月16日正式完成,并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提交《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1】第YS103号)报告一份,为达标排放,公司是新建企业,2020年疫情爆发工期延误,当前疫情严重,公司经营困难,举步维艰,贷款4000余万元,如本次处罚后,银行不再为公司提供贷款,公司会因为无法获取贷款而难以生存,46名员工也面临失业,鉴于上述原因,恳请免予处罚,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产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做一个有担当回馈于社会的企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且作了承诺,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项“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2排放废气属一般工业废气或者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来自医疗或者实验室的,按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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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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