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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60号(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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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7121473X?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太慈村1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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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7日和7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7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洪所做《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7日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1年7月9日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明洪所做《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5.2021年7月9日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

证据1-5证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的事实。

6.《生产情况说明》,证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今一直正常生产的事实。

7.《关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证据7-8证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9.《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5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07号)告知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920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处罚过重,公司无能承受已停止生产,员工催发工资,材料供应商催收货款。公司陷入瘫痪,正在变卖资产。公司2016年完成四清四治,2020年做了废气治理。法定代表人肖明洪及妻子农村出身,没有家底也没有文化,家中老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为了不给国家添麻烦,靠劳动维持生计。现将尽快处理完货款找份工作,不再污染环境,请撤销处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生产时采取了一定的废气治理措施,复查时确已停产,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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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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