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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8号(重庆微沃模塑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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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微沃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XP3XR?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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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生产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但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注塑生产线正在进行生产,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说明》

4.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我队于2021年6月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注塑生产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但注塑生产线未同时停运,正在进行生产,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5.《环境影响报告表》

6.《情况说明》

7.《注塑生产日报表》

8.《设备维修记录》

9.《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

证据5-9证明你单位注塑生产线配套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因故障停运。

10.《营业执照》

11.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1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2.2021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0),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你单位注塑生产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停运,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注塑生产线仍在进行生产,且未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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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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