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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4号(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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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775K6B?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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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磷化表面处理项目和喷塑项目正在生产,但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10号)

5.《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摩托车油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6证明2021年9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铜)环准〔2021〕10号)不包括磷化表面处理项目和喷塑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磷化表面处理项目和喷塑项目属于第67项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需要办理环评报告表的项目。自2019年8月建设,至今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27日向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7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74号),告知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9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磷化表面处理项目和喷塑项目正在生产,但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1年11月4日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磷化表面处理项目和喷塑项目未生产正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奎豪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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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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