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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2号(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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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5900385W?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康富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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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堆存有废油墨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但该暂存间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证据1-5证明2021年6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堆存有危险废物,但该暂存间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1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11号),告知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2021年9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申诉书》,述称:一是公司相关环保手续齐全,无主观意识违法行为;二是公司修建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不存在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堆的问题;三是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时已按要求对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通过区环保局验收;四是因食品药品软包装生产使用的是油墨不是油漆,所有渝环执改〔2021〕111号中“重庆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暂存间堆存有废油漆桶”的提法不准确;五是油墨对土壤和水体污染较轻。综上所述,恳请免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6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堆存有危险废物,但该暂存间未采取防渗措施,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执法人员确认现场检查时危废暂存间使用至今已无法辨认防渗措施且无防渗效果且废油墨废油漆桶同属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容器(废物代码900-041-49,你公司也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根据2021年10月12日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危险废物已分类堆存,墙面做防腐措施,并进行了标识,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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