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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1号(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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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03658M?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驿镇海龙村6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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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8日6月25日、8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3年9月开始在现址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生产设备有13台注塑机和2台破碎机,属于应办理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单位于2021年7月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但未通过验收,构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6月25日、8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6月8日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4.《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厂房租赁协议》

6.《生产情况说明》

7.《情况说明》

证据1-7证明你单位2013年9月开始在现址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生产设备有13台注塑机和2台破碎机

8.《关于重庆市峰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属于位应办理环评报告表项目。

9.《营业执照》

10.《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证据8-10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2.2021年10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3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6,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队于2021年10月1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1.公司正积极按照要求进行改正,配套环保设施已经建成;2.公司租赁重庆华福机电公司厂房,华福机电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3.公司日常运营仅有两台注塑机在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有限。请求免予或者从轻处罚。

队认为: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及复查情况,你单位厂房是租赁的,但生产线是租赁后在原址新建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你单位在未验收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复查发现未生产,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项目(20万元以60万元以下)”“1)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报告项目(20万元以60万元以下)”“1)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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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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