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45号(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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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0543215X?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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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场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19个装香蕉水稀释剂(废物代码:900-402-06)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6月9日对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曹佳波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场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19个装香蕉水稀释剂的铁桶的事实。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
证据4-5证明香蕉水稀释剂(废物代码:900-402-06)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为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证据1-6证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场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19个装香蕉水稀释剂(废物代码:900-402-06)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09号)告知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场区东北侧露天堆放约19个装香蕉水稀释剂(废物代码:900-402-06)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经复查你单位已进行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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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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