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42号(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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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76706W?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17号附11号6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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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北滨天下天悦壹号三期一标段土石方项目施工场地内设置了一个临时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期间正在搅拌混凝土,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控措施,导致粉尘散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9日、9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在北滨天下天悦壹号三期一标段土石方项目施工场地内设置了一个临时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期间正在搅拌混凝土,但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控措施,导致粉尘散排外环境。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北滨天下天悦壹号三期一标段土石方项目施工场地位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5.《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6.《北滨天下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扬尘降噪控制专项方案》;
证据5-6证明你单位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应落实扬尘防护措施。
7.《营业执照》;
8.《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9.《北滨天下项目三期一标段土石方、基坑支护及降排水工程合同》;
10.身份证复印件;
11.任职通知;
证据7-11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12.2021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危害情节及后果较轻微,且复查时已改正,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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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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