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28号(重庆天锋卓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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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天锋卓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韬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U4708?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A区井熙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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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人工喷漆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水帘吸附箱(喷淋塔)未运行,且水箱中无循环水,导致喷漆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10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人工喷漆生产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水帘吸附箱(喷淋塔)未运行,且水箱中无循环水,导致喷漆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沙)环准〔2018〕024号);
5.《重庆天锋卓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6.《重庆天锋卓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评审意见》;
7.《重庆天锋卓源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4-7证明你单位人工喷漆生产线产生废气应当经喷淋水洗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8.《营业执照》;
9.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9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0.2021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3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一份检测报告,述称:一是公司积极整改问题,新投入数十万元进行升级改造;二是公司喷涂量小,未对环境造成危害;三是企业困难大,疫情肆虐时期困难重重;四是请求从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导致废气未经有效治理排入外环境,依法应予处罚。同时根据你单位陈述及复查情况,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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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