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26号(重庆市搏双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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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搏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开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4663206N?
地址: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居委9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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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1日,我队会同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将约150吨煤渣、60吨磷石膏杂石、10吨废石膏粉等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在离生产厂区100米的场地上,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你单位未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的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构成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凭:
1.2021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搏双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9月14日提交了一份《关于固废整改完成的情况汇报》,称公司于检查次日开始进行整改,固废煤渣已与重庆市南水建材有限公司达成赠予协议,无偿赠送该公司作生产原料(附煤渣赠与合同);磷石膏杂石也择地堆放,该堆放场面作了硬化和防渗处理,顶上搭棚,已于2021年9月2日完成;同时与南川区工业园区达成协议,将其利用后磷石膏中含有的固废杂石运回磷石膏堆场,由能利用的水泥厂将其妥善利用(附2021年9月10日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公司承诺,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环保事业和地区经济的繁荣贡献绵薄之力。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作出承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十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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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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