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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22号(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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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定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ABQR6H8L?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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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2幢厂房内建设有一条喷涂生产线一条焊接生产线、两台折弯机、三台切割机,总投资额25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属于第66项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已进行建设。构成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2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2幢厂房内建设有一条喷涂生产线一条焊接生产线、两台折弯机、三台切割机未办理环评手续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6项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5.《建设投资说明》,证明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投资金额为25万元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19日向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4号),告知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5号2幢厂房内建设有一条喷涂生产线一条焊接生产线、两台折弯机、三台切割机投资额25万元。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建设项目属于第66项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已进行建设构成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1年9月22日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复查情况,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2021〕047号),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1.5%以上2%以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汇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25万元的1.5%的罚款,罚款叁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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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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