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21号(重庆恒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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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恒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2259832T?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摩托车配件加工生产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始投产,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生产情况说明》。证明重庆恒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重庆恒仁制造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重庆恒仁模具制造公司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报告表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3.《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恒仁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3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2021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并积极配合检查。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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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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