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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20号(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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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62475173?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村1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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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汽车配件生产项目于2015年7月开始投产,检查当天正在生产,但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2021年7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1月-6月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证明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1号),告知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2021年9月23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勋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的申请》,述称: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着手整改。一是今年年初,已预约重庆环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安装有机废气处理系统设施,现场检查后,6月9日立即完成废气治理改造和安装设施。二是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了废气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合格。三是未办理手续不是主观故意,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被耽搁了,计划搬迁后完善环保手续。希望鉴于公司是初犯,又积极整改和直面错误与问题的诚恳态度,申请免于处罚。

复核后认为: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陈述所称公司积极整改,并监测废气合格排放,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注塑工序配套安装有废气收治治理设施,单位也积极配合检查。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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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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