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12号(重庆中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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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中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德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20099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凤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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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产生的废油漆及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52-12、900-041-49)堆放在厂内车间,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将产生的废油漆及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废物代码分别为900-252-12、900-041-49)堆放在厂内车间,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5.《营业执照》;
6.身份证复印件;
7.《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5-8证明你单位是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9.2021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3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1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我们是小厂,也办理了相关环评手续,目前生产经营困难;二是我们在检查后积极整改了,不再做烤漆生产线,相关设备已经拆除,恳请免于处罚。你单位还提交了有关整改情况说明、照片及委托处置协议等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的书面材料。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微,且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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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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