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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11号(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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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银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5389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井熙路4号附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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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铁屑堆放间外露天堆放大量铁屑,铁屑上残留的切削液、废油经雨水冲刷后乳白色液体顺地势流入厂内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雨水沟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雨水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00mg/L、氨氮浓度为64.5mg/L、石油类浓度为31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81倍、3.3倍、6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10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铁屑堆放间外露天堆放大量铁屑,铁屑上残留的切削液、废油经雨水冲刷后乳白色液体顺地势流入厂内雨水沟,直排外环境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上述雨水沟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4.《监测报告》(编号:SPBEEMS-2021-ZF096);证明上述雨水沟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8200mg/L、氨氮浓度为64.5mg/L、石油类浓度为310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281倍、3.3倍、61倍。

5.《营业执照》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沙坪坝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回执》

证据5-7证明你单位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8.2021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39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4),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9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书》,述称:一是产生问题的原因在于公司日常检查工作未落实到位,导致清运工存有侥幸心理,有时将部分铁屑倒入铁屑池外;二是公司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整改安排布置并推进实施,对铁屑池存放点进行改造,在存放区周围增加围挡,并对受污染雨水井进行清洗,已于2021年7月日整改完毕;但是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提升环保管理能力,恳请减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你单位露天堆放大量铁屑,铁屑上残留的切削液、废油经雨水冲刷后乳白色液体顺地势流入厂内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依法应予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及时整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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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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