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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08号(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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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廷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45159E?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D区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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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对上述外排生产废水、生活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mg/L,氨氮浓度为1.24mg/L,悬浮物浓度为12mg/L;生活废水中总磷浓度为1.3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3mg/L,氨氮浓度为10.3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

4.《重庆市江北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5.《废水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4-5证明上述外排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0mg/L,氨氮浓度为1.24mg/L,悬浮物浓度为12mg/L;生活废水中总磷浓度为总磷浓度为1.34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3mg/L,氨氮浓度为10.3mg/L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影响报告表》

7.《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8.《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9.《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6-9证明按照环评要求,你单位生产废水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应经厌氧生化法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

10.《营业执照》

11.任职文件

12.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12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3.2021年9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1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8,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环保行政处罚的申辩报告》,述称:一是公司在多次环保检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污水排放在多次监督性监测和第三方监测中达标排放,未因环保违规受到行政处罚;二是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时排放的污水实际是宿舍楼部分员工接自来水管将少量洗漱用水流入排水沟,调查中生化池有微小漏水现象是平时观察难以发现的部位,并不是主观上故意偷排或者有违规排放行为,对环境未构成实质性影响单位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有效收集,生活废水未按照要求处理,即排入外环境,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你单位陈述外排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的量很小,主观上无违法故意,不是免予处罚的理由。根据你单位外排生产废水未超标,生活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排放限值,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超标排放污染物1)排放生活废水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规定,按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你单位复查时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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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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