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05号(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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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淑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68557156?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万寿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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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按照《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四清四治验收报告》规定,你单位对玻璃进行磨边工艺时产生的废水应排至沉淀池沉淀后全部回用,每季度外排1次,通过一体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连接沉淀池的截流池有两处缺口,导致部分磨边废水从缺口流出,并通过厂房内地面一小孔直接排入地下,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超标17倍。构成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四清四治验收报告》《重庆市北碚区环境保护局四清四治企业备案回执》(备案编号:备021号)。证明你单位未按《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四清四治验收报告》规定排放废水。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1﹞第JC064号)。证明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7倍。
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诚谦玻璃有限公司。
4.2021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第二款“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五)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0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9月14日提交一份《陈述与整改报告》,述称:检查当天发现公司麿边工序有洞口,麿边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出,是因为厂房设计不合理,房东说要开发不整改,每年夏季都会高频率出现雨水从房顶漏下的现象,造成厂内积水无法排出,所以工人在下水道管网凿洞排积水,不是为了排工业废水。执法人员指出后,公司已积极整改,对洞口进行了填堵封闭。公司是一个小规模企业,疫情期间,经营相当困难,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已向银行陆续贷款。另为了水土整体发展,公司响应水土政府号召,计划于年底进行搬迁。恳请不要经济处罚,公司以后将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排污。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磨边工艺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厂房内地面一小孔直排,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陈述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且你单位作出承诺,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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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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