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03号(重庆椿芽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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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椿芽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0MA952?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工业园G3-02/01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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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9日,我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年产10万套套装门生产及销售项目于2018年6月建设,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0﹞071号),2020年6月投入生产,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的废水治理设施一体化设备、废气配套的中央布袋除尘器、除尘系统,喷漆房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津)环准﹝2020﹞071号)、《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116MA600MA952001U)。证明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0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1年9月15日提交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因园区正式用电一直未通到公司,只有临时施工用电,导致环保设施验收延迟。公司招聘的新员工,不熟悉设施,试工时打开漆房检修孔封闭门,维护漆房设施后未封闭牢固,公司已召开全体员工会议强调,并现场培训了操作规范流程,杜绝此类事情再发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的废水治理设施一体化设备、废气配套的中央布袋除尘器、除尘系统,喷漆房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你单位正在生产,故你单位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队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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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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