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01号(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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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0543215X?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汇金路4号4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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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喷漆房正在进行烤漆作业,但喷漆房配套的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未开启,不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中“2个喷烤漆房的有机废气及调漆间废气经集中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层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对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曹佳波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9日对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年6月9日对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9日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喷漆房正在进行烤漆作业,但喷漆房配套的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未开启的事实。
4.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两江)环验【2016】211号)。
5.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
证据4-5证明环保部门对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项目的污染防治要求。
证据1-5证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烤漆作业不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中“2个喷烤漆房的有机废气及调漆间废气经集中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层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的要求。?
6.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证明汽车维修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47号)告知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年9月30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市环保执法检查问题的陈述申辩》,述称:针对查出的问题,召开了全集团4S店经理会议,进行自查、整改、核查。已认识到环保意识淡薄的危害性,采取了整改措施:开启烤漆房前,先开启废气治理设备。喷漆过程中废气治理设备严格运行。严格执行废气治理设备启用登记制度。并将环保工作纳入绩效考核。2020年疫情后,公司经营困难,仍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请考虑到首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给予教育整改,免予经济处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烤漆作业配套的废气收集净化装置未开启,不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重庆惠通嘉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废气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渝环两江函【2017】289号)中“2个喷烤漆房的有机废气及调漆间废气经集中收集后进入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层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的要求,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散排,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0月14日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喷漆房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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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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