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95号(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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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银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99228991A?
地址: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灯树社区居委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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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7日至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桶等HW08类危险废物,但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造或改建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未作危险废物情况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贮存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桶等HW08类危险废物。
4.《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0万页岩标砖项目环保备案的函》;
5.《忠县宏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6.《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证据4-6证明你单位产生有废矿物油、含废矿物油桶等HW08类危险废物。
7.《营业执照》;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9.2021年8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1年8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42号)和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提交了《关于请求免于处罚的情况说明》,并于2021年7月24日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21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我们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废物,废油桶缴费销售公司直接回收;存在机油少量撒漏现象,但现在每天进行清扫。
我队认为: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备案文件及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及含废矿物油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贮存上述危险废物,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微,且复查时已改正,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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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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