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93号(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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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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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标识标牌不完善,地面有大量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散落,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外还堆放有部分废油桶,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关于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渝(合)环设备〔2020〕31号);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证据1-7证明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标识标牌不完善,地面有大量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散落,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外还堆放有部分废油桶,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营业执照》及《委托书》,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2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3号),告知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是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整改材料。述称:危险间标识是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制作,因此与环保部门的规范标识牌有差异,现已按规范不起标识标牌及危废管理制度;对于危废间抗渗透处理问题,危废间地面原浇筑的是抗渗混凝土,墙体内外是做了抗渗透处理。检查后公司及时整改,又将地面、附墙及内外墙体重新做了抗渗处理。同时述称公司自成立以来,按时累计交纳税金8500余万元,解决100余人就业(含附近困难农民工),受疫情对行业影响很大,企业的经营压力很大,为维护稳定,坚持不裁员。恳请给予公司理解支持和整改的机会,撤销处罚。
我队经复核认为:2021年6月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标识标牌不完善,地面有大量废机油(废物类别HW08)散落,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现场油污地面随处可见,且危险废物暂存间外还堆放有部分废油桶,上述行为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陈述材料中所说以前是做好抗渗透处理的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不采纳。根据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9月27日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该公司对危废管理不规范进行了整改,完善了标识标牌,对地面进行了防渗处理,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和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材料一致。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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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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