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92号(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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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长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390110X6?
地址: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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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间门口设置的喷淋设施未开启使用,现场检查时,原料车间正进行物料转运,有物料运输车进出,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已构成未按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关于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备案的通知》(渝(合)环设备〔2020〕31号)
证据1-5证明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砂石棚安装有喷淋装置,废气主要为无组织排放粉尘,采取封闭、收尘设施和洒水抑尘措施处理。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间门口设置的喷淋设施未开启使用,原料车间正进行物料转运,有物料运输车进出,现场扬尘明显。
6.《营业执照》及《委托书》,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2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2号),告知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是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及整改材料。述称:为防止机制砂含水严重超标而结块,公司料场喷淋设备开关为手动,生产及材料进出期间启动,停产时由料场铲车驾驶员负责关闭开关。2021年6月8日检查当天铲车驾驶员午餐后因疏忽未开启喷淋,导致检查时喷淋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公司一直注重做好喷淋降尘,检查后公司料场防尘喷淋设施已设置为生产时段全时段喷淋。同时述称公司自成立以来,按时累计交纳税金8500余万元,解决100余人就业(含附近困难农民工),受疫情对行业影响很大,企业的经营压力很大,为维护稳定,坚持不裁员。恳请给予公司理解支持和整改的机会,撤销处罚。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2021年6月8日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料间门口设置的喷淋设施未开启使用,现场检查时,原料车间正进行物料转运,有物料运输车进出,现场扬尘明显,构成未按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9月27日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单位已完成整改进出口安装喷淋设施并冲洗,和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材料一致。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重庆阳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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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