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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91号(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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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63550425R?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铁佛村希望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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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料磨机后面空地上露天堆存有15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HW08每桶约100公斤,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

5.《重庆市山拔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台账》;

证据1-6证明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料磨机后面空地上露天堆存有15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HW08每桶约100公斤

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证明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废机油贮存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7.《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0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9),告知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提交了一份《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整改报告,述称:一是公司已于2021年6月修建了约4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仓库,用于堆放废机油桶,并分别堆放及标识;二是在原已硬化地面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一次地面浇筑,并将四周边缘加高,形成托盘,防止渗漏三是在危险废物仓库大门外设置了三块标示牌;四是7月27日将所有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并办理了转移联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料磨机后面空地上露天堆存有15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HW08每桶约100公斤,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1年7月7日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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