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6号(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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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1460503B?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工业园区新光二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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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与其他杂物混堆在杂物间。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证据1-5证明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与其他杂物混堆在杂物间。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9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1号),告知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18日,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辩书》,述称: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2014年投产以来,在各级生态环保部门的数次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行为。2021年6月10日发现有十余个废油漆桶混堆在公司杂物间情况属实,是由于生产工人将用完油漆后的油漆桶作为临时垃圾收集桶使用,后由物业人员放入杂物间混堆,主要是公司对员工管理不到位,并无主观故意,且属于首次轻微违法,也未造成对外环境的影响,加之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亏损面临巨大生存压力,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于8月底完成新的危险废物储存间的建设。恳请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与其他杂物混堆在杂物间,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申请不采纳。根据2021年9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市欧帆门业有限公司复查情况,该公司已将废油漆桶全部转入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危险废物已分类堆存,危废标识标牌已完善,完成了整改。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欧帆门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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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