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5号(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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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Q7A28L?
地址: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两江企业总部大厦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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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汽车顶棚生产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57.7万元。但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建成,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对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林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10日所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1年6月10日对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1年7月23日对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行政主管林建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4证明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顶棚生产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建成的事实。
5.情况说明。
6.工业设备购买及服务合同(复印件)。
7.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
证据5-7证明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顶棚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57.7万元。
8.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18】075号)。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证据8-9证明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顶棚生产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10.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78号)告知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1年8月21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和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述称:2020年引入汽车顶棚制造工艺,11月进入调试和试生产阶段。近几年由于洗车制造行业不景气,又遇到疫情影响,经营特别困难。请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润昌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汽车顶棚生产线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报批,于2020年11月建成,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复查,你公司正在办理相关手续,该生产线已停用。依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予以适当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5%以下)(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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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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