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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2号(朱本洪)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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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朱本洪

身份证号:510221********4931

单位: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尖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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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9日85日对你及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事实:

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于2019年开始投入生产,按《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未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依法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于2019年开始投入生产,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干式过滤-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未正常使用。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21032号);证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办理了环评手续,且为报批报告表项目。

5.订单记录;

6.烤漆订单生产量统计表;

证据5-6证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已投入生产。

7.《营业执照》;

8.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证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你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9.《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

10.《废气治理合同》;

证据9-10证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于2021年8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9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套装门生产项目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处罚;你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依法也应予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发展,按5万元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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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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