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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80号(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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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J44X38?

地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小坝全民创业园一期科创路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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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玻璃加工和玻璃柜门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底建成后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光氧催化设施未运行,导致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所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6月10日对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田宗永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玻璃加工和玻璃柜门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底建成后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的事实。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玻璃加工和玻璃柜门生产项目属于应当办理报告表的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99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99号)告知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酉阳县貔貅建材有限公司玻璃加工和玻璃柜门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7年底建成后生产至今,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2021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玻璃柜门车间未生产,并将于10月1日主动拆除玻璃柜门生产线,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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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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