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76号(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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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福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6850201F?
地址:丰都县水天坪工业园区B13-1/1-09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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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切割、磨边、清洗废水未按照环评批准书要求循环利用不外排,在污水处理沉淀池设置有污水溢流口,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1]第ZF10号)显示,外排废物中PH值、悬浮物浓度分别为9.34、48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34个单位、0.22倍。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30096850201F001Q);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丰都)环准〔2020〕011号);
6.《节能玻璃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1]第ZF10号);
证据1-7证明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节能玻璃加工项目环评批准书要求玻璃切割、磨边、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沉淀池清掏时段,生产废水确需排放的,需经过有效沉淀后,通过管道排入生化池,进一步预处理后接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生化池排口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切割、磨边、清洗废水未按照环评批准书要求循环利用不外排,在污水处理沉淀池设置有污水溢流口,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1]第ZF10号)显示,外排废物中PH值、悬浮物浓度分别为9.34、48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34个单位、0.22倍。
8.《营业执照》,证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27号),告知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7月23日向我队提交了1份《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检查当天因下雨和厂区雨污分流设施部分受损等原因,沉淀池内收集了部分雨水,导致污水量增加,池内水面超过溢流口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属偶然事故;二是公司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不涉及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且溢流量较少,流入市政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未对外环境造成直接影响;三是发现问题后积极落实整改,于2021年6月11日对溢流口进行了封堵;四是公司属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五是因市场原因目前公司面临经济困难,受到行政处罚后将在企业社会信用、信贷融资等方面造成巨大影响,恳请免予或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玻璃切割、磨边、清洗废水未按照环评批准书要求循环利用不外排,在污水处理沉淀池设置有污水溢流口,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根据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监)字[2021]第ZF10号)显示,外排废物中PH值、悬浮物浓度分别为9.34、48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0.34个单位、0.22倍,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的情况不能作为免责理由,其未按照环评批准书要求落实生产废水处理、排放要求,通过溢流口排放超标生产废水,应当受到处罚。根据2021年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复查情况,生产废水沉淀池溢流口已封堵,完成了整改。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类:(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规定,在裁量幅度范围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吉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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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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