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73号(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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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明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7894981C?
地址: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6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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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沉渣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沉渣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14〕005号);
5.《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3〕66号);
证据4、5证明沉淀池沉渣属于固体废物,要求厂内不得露天堆放,必须堆放在有顶棚和围墙等相对封闭的场地内,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时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不符合要求。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25号),告知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听证申请,于2021年7月24日提交了1份《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整改报告》,述称:6月8日检查发现问题后,重新规划一般固废物处置场地,建立防渗漏、防外流的废渣池,加建钢结构雨棚达到无扬尘效果,并建立了入库、出库台账,及时分批次将一般固体废物转运到政府制定的建筑弃土堆码场,整改已于2021年7月22日完成。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沉渣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构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8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一般固废堆场加装钢棚,已落实整改。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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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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