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64号(云阳县茂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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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阳县茂盛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KLGX6D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十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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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砂石加工项目在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配套的废气喷淋装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废水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于2021年1月投入生产,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8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砂石加工项目在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于2021年1月投入生产。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21〕016号);
5.《云阳县茂盛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砂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4-5证明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你单位建筑垃圾收集处理、砂石加工项目应建设配套的废气喷淋装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废水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6.《营业执照》;
7.《企业详情》;
8.《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9.法定代表人及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9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0.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组织环保验收工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4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6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和《环境整改报告》,述称:我公司是在封闭厂房内进行试生产,未正式投入生产,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周边居民从未就环保问题进行过投诉,同时我公司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积极整改,对生产区域采取密闭措施,对厂区路面进行硬化并在围栏上加装喷淋降尘设施,已安装除尘设施,在厂区进出口设施车辆冲洗机和冲洗废水沉淀池,对老旧的存在渗漏的管道全部更换改建为明渠;今年雨情严重,我公司资金十分困难,无法承受数十万元的罚款,恳请免予处罚。
2021年7月26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听证申请,我队于2021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事发时我公司处于临时性生产阶段,够不上规模性经营;二是我公司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导致粉尘排放,应该是适用位阶更高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是我公司主观上无违法经营故意,本次事故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周边500米范围内无常住居民;四是公司马上停止了生产,危害较小;五是20万元以上罚款对企业来说无法承受。
我队认为:你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既包括废气喷淋装置、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也包括废水沉淀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不等同于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导致粉尘排放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清楚,应当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系初犯,违法时间较短,且积极整改,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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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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