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60号(云阳县鑫盛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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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鑫盛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LUX50M?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滨江大道1028号2幢1单元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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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8日,你单位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1号、2号泊位建设项目场地内建有一个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期间正在搅拌混凝土,建有喷淋设施,但未正常开启,构成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1年6月8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1号、2号泊位建设项目场地内建有一个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期间正在搅拌混凝土,建有喷淋设施,但未正常开启。
4.《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尘及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证明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要求应当对堆放、装卸、运输、生产等环节严格落实覆盖、洒水、封闭、除尘等控尘措施。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云)环准〔2019〕049号);
6.《营业执照》;
7.《情况说明》;
8.《云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重庆港云阳港区黄岭作业区三坝溪综合砂石码头工程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函》;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9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0.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1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重新采购喷淋除尘设备,正在组织安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7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未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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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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