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44号(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44号
?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尧忠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900376?
地址:江北区铁山坪街道五里坪社区港城工业园港城东路99号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及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堆(废物代码:900-041-49)放在热处理车间后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对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成军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1年6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及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堆放在热处理车间后空地的事实。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
证据5.6.证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及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的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74号)告知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新建了危废间,设置规定标识、指定责任人;制定了“危废管理制度”,规定了贮存要求、处置办法及台账管理;规范贮存油渣,空油桶转交给供油商回用;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公司刚复工复产,资金困难,请求免予经济处罚。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物代码:900-214-08)及装有废机油的铁桶(废物代码:900-041-49)堆放在热处理车间后空地,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公司进行了整改,2021年8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属实,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