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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7号(重庆耀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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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耀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先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92407333X?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八阵村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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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1日,我队会同奉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隧道窑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循环水泵未开启,现场开启后设施底部漏水,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奉)环准〔2016〕089号)、《重庆耀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奉节县双发煤矸石砖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奉节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6月11日出具的《重庆耀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废水监测结果一览表》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要求开启废气治理设施。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耀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3.2021年7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隧道窑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底部已修缮,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6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罚告〔2021〕6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1年7月26日申请听证。

我队于2021年8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一是公司对此次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但公司停产多年,恢复生产尚处于试运行阶段,正对各项设施进行检修,主观上不是逃避监管,是因疫情等多种原因导致。二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公司立即整改并委托检测,各项指标为达标排放。三是公司近三年来受市场行情冲击和疫情影响,经营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仍花重金进行整改,希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执法人员认为:企业应当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不能因疫情免除责任。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做好检测,保证设施能在生产时正常运行。鉴于进行了整改,建议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修缮并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且提供了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项“排放污染物为一般工业废气1)排放去向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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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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