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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6号(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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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59270940?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38号三峡酒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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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413日,会同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人和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57659270940024Q)的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构成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4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357659270940024Q。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营业执照》。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云阳县青江环境综合整治有限公司。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云阳县人和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整改情况说明》。证明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公司进行了复核,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在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填报和更新了最新监测数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队于2021521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5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1726申请了听证,同时提交了一份《陈述和申辩》,后于202186日撤回听证申请。你公司述称:公司于20198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当天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如实公开了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等(并附网址)。公司原属云阳县生态环境局直管的部门国有企业,肩负着云阳县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2021413日检查当天,由于公司的改制和人事变动,现场管理人员对该项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未能及时提交查询网址。针对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公司于2021618日再次在云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人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信息(并附网址)。综上,公司认为未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57659270940024Q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行监测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202141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天,未见你公司以任何方式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信息进行公开。你单位陈述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等信息进行了公开,我队按你单位提供的网址查询,还是未发现有自行监测内容等公开信息。你公司未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时,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在污染源监测数据平台填报和更新了最新监测数据。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裁量处罚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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