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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5号(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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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长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DL9R4R?

?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平安路100号13栋厂房一

楼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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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公司于2020年6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环评要求你公司“万吨花椒深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未建成、油烟净化器未经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万吨花椒深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19﹞29号)《生产投料记录》《原料进出库记录》。证明你公司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

3.2021年8月12日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万吨花椒深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改正违法行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1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4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9号),告知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8月13日提交《关于行政处罚免罚申请书》,述称: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停止作业,与重庆元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环境保护验收合同;二是修建了一般固废暂存间,做了防渗漏处理;三是对油烟净化器加强了管理,完善了使用维修记录,建立了管理制度。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公司积极配合,认真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全国经济大环境影响,今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现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公司是刚开办一年的年轻加工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学习不透,现处于创业起步阶段,渠道销售困难,各种资金处于断链状态,鉴于我厂目前困难且积极改正的态度,从社会救济及环保帮扶角度,恳请给予首次免罚处理。

我队认为:你公司环评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8月12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并提供《重庆望峡食品有限公司万吨花椒深加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陈述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3项“报告表项目1)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按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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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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