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4号(巫山县易周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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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巫山县易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江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65683295M?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两坪乡石龙村4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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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4000万标块煤矸石烧结实心砖生产线项目现场贮存的煤渣未密闭,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年产4000万标块煤矸石烧结实心砖生产线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煤渣贮存不规范。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巫山县易周建材有限公司。
3.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60号)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5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1年7月28日提交一份《申诉书》《整改说明》,述称:公司在页岩堆场及煤矸石堆场分别增设2.5米高围挡、增设喷淋设施(并附整改现场图),如今已完全整改到位,考虑到公司常年生意经营不善,至今处于亏损状态,负债累累,恳请从轻处理。
我队认为:你单位生产现场煤渣贮存不规范,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陈述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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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