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32号(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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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江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734187623?
地址:重庆市忠县乌杨镇朱河社区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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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露天装卸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忠)环准〔2011〕14号)
5.《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忠)环验〔2011〕17号)
证据1-5证明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要求对码头所产生的扬尘和污物随时打扫、定时洒水和覆盖。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露天装卸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6.《营业执照》。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
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向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3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0号),告知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露天装卸砂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29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砂石装卸处增加了一台雾炮机,用于喷雾降尘,码头露天堆存的砂石等物料已全部覆盖,完成了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忠县乌杨镇龙洞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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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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