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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8号(祝立明)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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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个人:祝立明?

身份证号:512926********307X

职务: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陶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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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印务产业研发基地项目2019年11月取得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19﹞158号),2020年3月开始生产,该项目环评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15m高排气筒未建成,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未经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7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印务产业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九)环准﹝2019﹞158号)。证明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要求印务产业研发基地项目配套建设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和15m高排气筒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祝立明

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7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6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2021〕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21年7月29日提交一份《陈述》,述称: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也是下岗职工,现创业不容易。单位一是落实了但标准不高。公司2020年3月投入生产,在试运营期间,做好了排气筒,但没有达到15米高度(并附图),规范化、标准化有所欠缺。二是完成了但时效性不强。因疫情影响,公司的建设和生产时断时续,举步维艰,未能及时组织设施设备完工验收,直到今年检查指出问题后,公司立即于7月中旬与重庆圣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验收合同(并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三是希望得到对企业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公司在疫情期间生产难、销售难、压力大的情况下,没有裁员降工资,严格依法纳税,鉴于在疫情背景下小微企业生存发展难,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创业更不易,公司积极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没有造成任何环境污染、危害及影响,希望总队看在退伍军人创业不容易的份上,给一次改正的机会。

经复核认为:你作为重庆东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位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于20203月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提供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陈述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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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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