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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4号(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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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昶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051972895?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C10-02/02,C9-01/01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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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你单位经原市环保局2013年10月29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110号)批准的《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污水处理工艺包括MBR膜生物处理工艺。我队2021年4月21日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总排口有水排放,但MBR膜生物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已2020年5月被你单位擅自拆除,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2021】第SZD9号)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与河北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0012558)、《采购明细查询》。证明检查当天你单位正在生产,MBR膜生物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2020年5月被你单位擅自拆除。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3﹞110号)《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重庆潼南工业园区(东区)日处理2万吨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一期工程5000吨/日)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专家组意见》。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工艺包括MBR膜生物处理工艺。

3.《重庆潼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潼南工业园区(东区)表面处理集中加工区废水项目规划环评实施单位名称的复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巨科环保有限公司

4.2021年8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采取增加超级菌种、电解工艺等措施,临时代替MBR膜生物处理工艺,在线监测数据无异常,公司正在恢复MBR膜生物处理工艺(膜生物反应器)。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25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5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听证申请,于2020年7月28日提交了一份《陈述书》,述称:一是公司拆除MBR膜生物处理工艺非主观故意,该设备截止2020年5月,已运行5年,期间不定时的更换、清洗,但依然存在损耗快、寿命短、成本高、对进水水质要求极高等问题,一直未能达到理想的处理效果。2020年5月,负责技术的总工黄某私自拆除了该设备,并未向公司汇报,公司发现后于2020年7月对其进行了开除处理。二是公司在设备拆除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未超标排污。采用投加超级菌种保证生化系统处理效果,同时增加电解工艺。三是公司将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目前与上海某公司针对MBR膜生物设备进行安装,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整个MBR系统,达到环评要求。四是恳请从推动污染治理工艺进步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出发,减免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园区严守电镀的红线,筑牢环保的底线,得到了良性发展,废水处理厂连续运行六年时间,无任何一次违法偷排漏排事故发生。巨科环保电镀园处在成渝腹地交通枢纽带,对加快成渝地区“中部崛起”,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恳请减轻或免除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司将严格吸取教训,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陈述一是黄某当时为你单位工作人员,擅自拆除MBR膜生物处理工艺,是你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缺失;二是你单位设备拆除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未超标排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了“COD去除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查处污水处理厂违法投加“COD去除剂”干扰监测案件有关情况的通报》,“COD去除剂”不能去除COD,只是对在线监测有屏蔽效应。故不采纳你单位上述陈述理由。你单位擅自拆除MBR膜生物处理工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陈述采取增加菌种、电解工艺等措施临时代替MBR膜生物处理工艺,且正在抓紧时间恢复替MBR膜生物处理工艺情况属实,已改正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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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