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3号(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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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海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33JD04?
地址: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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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布鞋生产项目应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但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7日对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经理李世川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7日现场(勘察)笔录;
3.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的事实。
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5.“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照片;
证据4.5.证明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布鞋生产项目应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但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6.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3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36号)告知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述称:曾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过,由于用的是新的执行标准,当地环保部门末能及时更新从而导致出现了一些执行标准的误导。同时认为此次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失,且进行了整改。目前公司生产状况不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希望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能酌情考虑减免。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布鞋生产项目应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但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理应了解当前的环保法律法规,与当地环保部门更新标准无关,重庆五新制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能够改正违法行为且由于疫情对生产有一定的影响,且经复查已于2021年7月23日完善了排污登记,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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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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