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2号(重庆昊丰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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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昊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6T5A4Q?
地址:江津区珞璜镇中兴大道26号3幢1-1(润旺标准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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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租房协议书》。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重庆昊丰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昊丰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图片》。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停产,正在进行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21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2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公司塑料制品生产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11月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停产整改,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项“报告表项目(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按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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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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