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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20号(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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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梅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965713450?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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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5月26日对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门轮窑正在焙烧,但烟气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焙烧所产生的废气通过烘干室进出料口和除尘脱硫设施废气排放口直接排放。经调查核实停电和备用发电机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烟气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但你单位未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也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或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该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1年5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梅品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5月26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三门轮窑正在焙烧,但烟气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焙烧所产生的废气通过烘干室进出料口和除尘脱硫设施废气排放口直接排放的事实

4.停电说明;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8:00-20:00因10kv园千线线路检修停电情况属实。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证据5-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规定“烟气脱硫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废气防治措施该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建设通过了竣工验收

7.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名称为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

8.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窑炉等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正在进行技术改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19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2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2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关于环保违法整改情况说明》,述称:采取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召开会议,认真学习领会环境保护法律精神落实专人负责烟气除尘脱硫设施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二是恢复供电后,立即开启除尘脱硫设施。三是将故障发电机送去维修四是立即启动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技改方案已通过专家组评审。同时提交了生产设备拆除后的照片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复核认为:

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停电和备用发电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报告,以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处理。但三门轮窑正在焙烧,烟气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措施,也未主动报告,导致焙烧所产生的废气通过烘干室进出料口和除尘脱硫设施废气排放口直接排放,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荣昌区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事后进行了整改,并经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复查核实已拆除生产设备进行技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的规定,《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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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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