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9号(重庆天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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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天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晓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4Q4D8A?
地址: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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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4月2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苛化反应、碳酸钙洗涤工艺,不外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淋浴房生活污水通过导流渠进入雨水管网直排,苛化车间门口的碳酸钙清洗废水池的废水溢流,并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雨水沟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pH分别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浓度限值的0.43倍、2.95个单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27日《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1】第ZF02号)。
《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33MA5U4Q4D8A001V)。
证据1、2、3证明执法人员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淋浴房生活污水和碳酸钙清洗废水池的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经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pH分别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浓度限值的0.43倍、2.95个单位。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忠)环准﹝2017﹞001号)。
《重庆天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电池正极材料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4、5证明环评文件要求你单位生活污水处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琢磨设备清洗废水不外排,单水氢氧化锂生产冷凝水全部回用于苛化反应、碳酸钙洗涤工艺。
6.2021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2021年5月20日开始搬迁到乌杨工业园区,苛化车间设备已全部拆除,碳酸钙清洗废水池溢流口已封堵。
7.《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天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6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6月15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陈述意见》和《关于环保问题整改的情况报告》,并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意见》述称:一是公司未意识到沐浴水排放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此次违法行为非公司故意为之,实属环保意识淡薄,无知之举。二是碳酸钙清洗废水主要含有氢氧化锂,若溢出1立方米折算为单水氢氧化锂产品约8.42公斤,本次失误,实属管理不善,员工疏忽所致。公司认真对待违法事实,积极改正,但绝无主观、无恶意为之之行为。《关于环保问题整改的情况报告》陈述:对此次查出的环保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逐项整改:一是5月1日拆除淋浴室,二是对碳酸钙清洗水收集池增设了收集坑,安放了潜水泵,收集池中留有溢流孔及管道,确保液体溢流能及时回收进入公司收集池。鉴于公司及时整改,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恳请免予行政处罚。
我队于2021年7月2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公司当时的溢流液体是很值钱的,含氢氧化锂,平时一直都在回收使用,一个立方水价值1千元左右,员工疏忽导致了溢流,我们对工人和相关负责人作了处理,溢流的收集槽只是中转槽,我们没有主观故意,是管理上存在问题,为了杜绝这种行为,我们主动停产了,先是整改,做了防溢流措施,5月底实施了搬迁,搬迁过程中也做好了防护工作,运输中没有造成任何污染,我们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新厂时将考虑所有环保方面的措施,不会再出现这种违法情况,本次溢流量小,属于突发情况,希望免予处罚。执法人员认为:4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清洗废水循环池污水溢流通过雨水沟进入外环境事实存在,采样监测超标,应依法处罚。鉴于6月23日复查,当事人陈述情况属实,现场已拆除搬迁,建议从轻裁量。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淋浴房生活污水和碳酸钙清洗废水池的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监测结果显示总氮、pH分别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主动拆除沐浴房,停产搬迁情况属实,已改正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队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按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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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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