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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8号(重庆渝之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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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渝之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方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G11R5F?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渝南汽车市场内地下车库负二楼17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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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1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监控视频发现你公司2021年4月7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7CB16、2021年4月13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3NA35、2021年4月21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H06E8、2021年4月28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30R11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在上述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属于不按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2.2021年4月7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7CB16、2021年4月13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3NA35、2021年4月21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H06E8、2021年4月28日对车牌号为蓝渝A30R11的车辆检测现场视频;

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4份(蓝渝A7CB16、蓝渝A3NA35、蓝渝AH06E8、蓝渝A30R11各1份)。

证据1、2、3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要求对蓝渝A7CB16、蓝渝A3NA35、蓝渝AH06E8、蓝渝A30R11车辆进行检验,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2020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渝之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台账》1份。证明你公司对蓝渝A7CB16、蓝渝A3NA35、蓝渝AH06E8、蓝渝A30R11收取尾气排放检验费共200元,本次违法所得200元。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渝之南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6月1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5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一份。 ?????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陈述:公司于2020年10月正式开业,场地在渝南汽车市场内地下车库负二楼,每月的检测数量约500台左右,因为公司检测车辆较少,开业至今处于亏损状态,弄虚作假的风险与收入不成比例,公司主观意识上不存在弄虚作假增加效益。由于地下车库通风排气不畅,尾气排放的气体不能及时排出,导致有一定的烟度。这一年受疫情影响,国家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减少社会失业人员,都在给予企业降税、减税帮助企业,希望市生态环境局以教育整改为主,罚款为辅的原则,给予企业重新整改生存的机会,以后企业一定按照柴油车污染排放的要求检测车辆。

我队于2021年7月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述称:一是公司位于地下车库,通风条件不好,烟气排不走,柴油车检测时加减档冒烟是正常的,场所环境导致视频效果差,看着烟气更大。我们是按照标准进行检测的,没有违规操作。出具报告是取值最佳工况的结果,视频效果与现场实际效果不符合,依据视频来判定结果有异议;二是公司是新站、小站,经营困难,是亏损企业,我们无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请求酌情考虑我们的环境,从轻或减轻处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执法人员认为:加减档是短时间操作,有瞬时黑烟是正常,但视频看出检测过程中全程冒黑烟,视频是两个摄像头同时拍摄,后方拍摄到黑烟从排气管排出,明显看出烟度变化,不是环境中的黑烟。本案违法事实存在,鉴于企业的困难和请求,建议按照相关裁量标准处理。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公司不按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对车辆进行排放定期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承诺以后一定按照柴油车污染排放的要求检测车辆,同时本案违法所得为200元,违法所得较少。考虑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条下列情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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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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