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

图片
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大发体育开户,手机赌博官网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号(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号

?

被处罚单位: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熊孝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FNEA9X?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创业路36号津酒标准厂房B1幢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废暂存间存有漆渣、废油漆桶,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危废暂存间存有漆渣、废油漆桶,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4.?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年产1200套实木家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5.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

证据4-6证明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生产中有漆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产生和暂存的事实。

7.营业执照; 证明违法主体为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9号)告知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江津区双熊木制品加工厂危废暂存间存有漆渣、废油漆桶,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鉴于2021年5月17日,你单位该行为已完成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