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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3号(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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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EKW4G?

地址:江北区何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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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5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中建桥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十标何家梁车站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四号人员出口通道施工点位正在进行炮机破碎施工和除渣作业,未开启配套的降尘喷淋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该行为已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2.2021年5月19日中建桥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舒鹏宇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1-3证明2021年5月18日中建桥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十标何家梁车站项目四号人员出口通道施工点位正在进行炮机破碎施工和除渣作业,未开启配套的降尘喷淋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的事实。

4.营业执照;

5.施工管理与经济责任协议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关于督促重庆轨道9号线10标加快进度确保施工节点的函;

8.关于成立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十标项目督导组的通知。

9.关于舒鹏宇职务任免的通知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9证明违法主体中建桥梁有限公司。

中建桥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6月4日向中建桥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6号)告知中建桥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中建桥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2021年5月18日中建桥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重庆轨道交通九号线一期工程土建十标何家梁车站项目四号人员出口通道施工点位正在进行炮机破碎施工和除渣作业,未开启配套的降尘喷淋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明显,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021年7月2日复查,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降尘防尘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已整改完成。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及整改情况,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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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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